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容、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