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并商沿线市(州)人民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高速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依法避让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

经依法批准的高速公路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依照程序重新报批和备案。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