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职工未经单位允许,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