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农业科研机构、农业院校和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可以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技术服务。

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和新产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