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未按规定报经审批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报表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1月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