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登记制度。自治区行政区域 内的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治区在外省区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新建 、迁 入、迁出、终止、变更的单位,均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统计机构或者委托的机构办 理统计登记。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1月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