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权属登记/第七节 异议登记第五十五条有效在异议登记有效期内,有证据证明异议登记不当,登记机构应当注销异议登记。因异议登记对房屋权利人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异议登记申请人承担。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