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登记申请人要求撤回登记申请的,应当在登记机构作出登记决定前提出;登记申请事项需要发布公告的,应当在公告发布前提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