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未用墙体分割、有两个以上权利人的房屋,应当登记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用;有固定标志界定四至,标界坐标能够在登记簿附图中以数据表明,并能独立使用的,可以根据各权利人的申请,分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