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海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和管理草海资源。

草海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草海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草海保护区内依法履行好各自的管理和保护职责。

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