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在草海保护区的实验区进行建设和开展旅游,应当经过审批,并符合草海保护总体规划和草海生态旅游总体规划。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草海保护区的实验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私人住宅、工棚、圈舍、码头、酒店、停车场、道路、旅游设施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对原有的污染项目,由草海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或搬迁。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