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草海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加强建设环湖林带、水源涵养林、防护林、风景林,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湿,逐步恢复草海生态。

建立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草海生态建设的扶持力度。

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