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生产者、销售者拒绝接受依法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予以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