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检验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所需检验费用由同级财政拨款解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所需检验费用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产品质量统一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向被检查者收取。

日常监督检查中不合格产品的检验费用由被检查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