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定点屠宰厂(场)、点资格。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