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畜禽屠宰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肉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负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