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测和预警第八条有效市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号。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