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