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第五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第二十八条有效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确保公共安全。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