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第五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第二十四条有效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