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第四章 防雷装置检测和维护第二十二条有效防雷装置所有者应当建立健全防雷减灾安全责任制度,指定专人做好对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雷电灾害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