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居住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公安、住建、司法行政、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房管等部门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汇入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