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或帮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的,须报经市或区劳动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