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营业性歌舞厅及其他不适宜对未成年人开放的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者须在门口显要位置设置标志,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性用品专卖店或主要经营性用品的商店,须在门口显要位置设置标志,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