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承担健康体检的机构未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体检,出具健康证明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