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得侵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依法享有的医疗服务、劳动就业、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