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艾滋病性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本条例所称性病,是指除艾滋病之外的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软下疳、生殖器疱疹、性病性淋巴肉芽肿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性传播疾病。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4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