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场所的经营者应当组织其场所内的服务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健康体检应当包括艾滋病、性病检测项目。

经营者不得接收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