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并将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人员,指导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