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工会等组织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在职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在职人员素质。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带薪学习制度。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