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从事终身教育工作的专职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其在职务评聘、业务进修、专业考核等方面与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权利。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