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教育工作,完善社区教育设施,建立健全社区教育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辖区内的社区教育工作,开展适合社区居民需要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促进文明和谐社区建设。

社区教育学院(校)应当为社区居民提供科技、文化、卫生、法制、养老等方面的培训服务。鼓励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终身教育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