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