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