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或者广播、电视、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信息。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统一发布,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布的信息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