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集中生产、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场地房屋出租者和展销会、庙会、博览会等举办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协助履行下列义务:

(一)查验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相关证明及信息;

(二)检查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

(三)建立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档案及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