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章 小餐饮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小餐饮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小餐饮登记证:(一)申请书;(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四)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五)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