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备案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