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审批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纠正、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