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