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须在其名称中标明专修、进修、培训等字样。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