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主要由政府资助的应用性研究项目,其研究成果应当在成果完成后一年内实施转化;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可以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根据与本单位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也可以由项目下达部门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向社会公开转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