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资金应当足额安排并稳定增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