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