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规定本市行政区域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其他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