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有关委员会可以组织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