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法制统一、民主公开、有特色、不抵触、可操作的原则,突出务实管用。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