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十九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只作部分修改,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