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审议结果报告中,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说明,对重要不同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提出人反馈。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