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安排,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