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安排,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